“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实施素质教育,提高教育质量,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、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,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。
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,关心、爱护学生,对品行有缺点、学习有困难的学生,应当耐心教育、帮助,不得歧视,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。
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,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、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。
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,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、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,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。
第二十一条 学校、幼儿园、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,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、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。”
以上五条选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中“学校保护”中,我感觉是与自己的教育教学息息相关的五条。反思自己,我的教学中是否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、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?我对品行有缺点、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是否有足够耐心?我布置的作业是否适量?是否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?我是否对学生有足够的尊重?
想起以前读过的一本书《用尊重成就孩子的一生》,书中贯穿始终的教育理念——尊重,的确发人深省。也许中美文化背景的确不一样,中国人观念里的“棍棒底下出孝子”的思想由来已久,我们的老师、父母总以长者的身份高高在上,以先知先觉自居,代替孩子做主,以“为你好”的理由,剥夺了很多本属于孩子的权利。
今后的工作中,我要时时提醒自己,别忘了这五条,别忘了每一个孩子都是一个大写的人,每一个孩子都是一朵花,也许他们开放的时间有早有晚,但他们总有开放的那一天,我要有足够的耐心去浇灌,然后——等待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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