武教计[2009]141号
各中小学及有关学校:
为做好2009—2010学年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资助标准:小学500元/生.年,初中750元/生.年;2009—2010学年合并上报。
二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寄宿生由学校按规定审核,酌情确定其补助金额。
三、各校补助总金额控制在全年生均10元(各校学生数*10元)的额度以内。
四、以前年度申请的老生原则上不变,新生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时附申请表,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报和学校审核工作于10月28日前完成。
五、资助经费由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审核发放。
六、资助学生有关情况表于2009年10月30日前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。(教育局1103室,电子文档与书面材料同时上报。电邮lwz@{域名已经过期})
附:申请表、学校学生情况表、补助统计表等
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
2009年10月22日
主题词:学生 困难 资助 通知
录入:刘汶中 校对:刘汶中 网发学校 共印5份
附件: 附正文.doc, 附件:义务教育.xl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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