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教师法》中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关心、爱护全体学生,尊重学生人格,促进学生在品德、智力、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;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,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;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规定,学校、幼儿园、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,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、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。《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第三条中规定热爱学生。关心爱护全体学生,尊重学生的人格,平等、公正对待学生。对学生严格要求,耐心教导,不讽刺、挖苦、歧视学生,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,保护学生合法权益,使学生全面、主动、健康发展。"为人师表"成为新时期师德、师凤建设的重点,首先,作为教师应该热爱学生,如果教师和蔼可亲,师生关系则比较融洽。师爱最受公众期待。作为教育工作者,应该树立为学生服务的意识,热爱教育事业,热爱学生,把学生当成自己的子女一样来爱护,愿意与学生成为朋友,遇事冷静,不随便发怒,不以威压人,处事公平合理,不抱偏见,对学生一视同仁,建立起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。相互理解和尊重是师生关系的润滑剂。如果说没有爱就没有教育的话,那么离开了理解和尊重同样也谈不上教育。教师也应该理解和尊重学生。而不是把学生当做下级,当做可以随意训斥的无知小儿。老师对学生不要体罚,不要训斥,不要高高在上,而应该做一个和气的人,一个严谨的人,一个值得尊敬的人,一个堪为师范的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