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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
发布时间:2017-08-29   点击:   来源:原创   录入者:陆永新
  1. 机动车出入校门按门卫管理制度执行。

本校教职工、长期业务合作单位等持有校园通行证的车辆,进入校门时应减速慢行,门卫验证后通行;校外机动车辆一般不得进入校园,确需进入校园的,必须得到联系人或关联单位确认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,出门时应自觉接受门卫检查;车辆进入校园后应按规定路线行驶,在指定位置停放。出租车原则上不可进入校园,经门卫核实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进入:师生急事预约的;老、弱、病、残等行动不便的;其他特殊情况的。

二、非机动车出入校门,骑车人须下车推行。

三、机动车进入学校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、检查和管理,按照校园交通标志、标线行驶和停放,严禁在行车道上乱停乱放,阻碍交通。

四、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时,须减速慢行,时速不得超过15 公里/小时,主动避让行人,禁止鸣笛,严禁在体育活动场所等禁止通行的区域内行驶。

五、所有车辆在校园内须按规定地点停放,禁止在主干道、消防通道和其它禁止停车的区域内停放。

六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道路上无证驾车、教练和试刹车。

七、学校内大型活动或其它特殊情况,需改变行驶和停车区域的,由保卫部门批准和调度。

八、对无锁、无牌照、有撬痕及行迹可疑的所有车辆,保卫处有权审查和扣留。

九、校园内设立的交通设施,未经保卫部门批准,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。

十、学校内交通道路,任何单位不得占用。因工程建设需要,占用、挖掘道路,设置管线时,须事先报告总务处同意。施工部门要设置警示标志牌。竣工后,及时修复路面、交通设施和清除施工垃圾。

十一、学院总务处负责对持有机动车通行证的车辆安排停车位置,保安人员发现他人损害车辆时,应及时制止。

十二、车辆停放后,车主需锁好并看管自己的车辆,对车辆被刮、蹭、碰等事故,学院概不负赔偿责任,可协助车主向机动车保险部门提供相关证明。

十三、对未按规定停放和未锁的车辆,总务处将集中停放,并给予批评教育。 

十四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由总务处负责解释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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